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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 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判刑確定

曾幫于明文 打官司的律師蕭顯忠表示:「于明文和女友目前應該仍在交往中,二審審理期間,他都是透過女友和我們聯絡。」
于明文(三十歲)與女友王安妮兩人,是 在二○○五年十月九日凌晨近二時,各自騎車要回板橋市大觀路一段租屋處,兩人併行騎車經過板橋大觀國中前,因擋住後方騎士許大坤(三十三歲)的路,許先是 用三字經辱罵兩人,接著攔下兩人痛罵:「路是你們的喔?」「台北人把妹都是這麼囂張的嗎?」于與女友聞到許身上有濃厚酒味,趕緊道歉後離開。
兩人 回到住處樓下後,先進便利商店購物,豈料許竟尾隨而來,並趁兩人走出商店時,掏槍上膛作勢要射殺兩人,于見狀怕女友受傷,先叫她往旁邊站,接著運用當兵時 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迅速衝上前去,將許手上的槍奪走。

當兵練過奪槍術

許大坤不甘槍枝被搶,立即撲上前與于明文扭打搶槍,于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于當場被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傻,並 要求女友報警,事後于情緒激動地告訴警方說:「過去在海巡當兵時練過擒拿奪槍術,案發時一心只想保護女友與自己,原本只是想要自我防衛,沒想到會變成殺人 犯。」

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 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合 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 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台灣果真是犯罪者天堂, 一個正常國家的法律應該是要保護善良百姓, 台灣的法律卻一天到晚在為壞人著想.

法官總是對「正當防衛」採取超嚴苛、連他自己都作不到的認定標準, 如此一來, 善良百姓的安全有甚麼保障可言?
走在路上被不認識的人拿槍要射殺還不能反擊, 槍搶下來必須丟一邊, 如要開槍不能朝頭開必須朝四肢開, 否則就是防衛過當...

大家都是克林伊斯威特嗎?

甚麼時候持槍搶劫的犯人有因為「開槍時沒朝被害人四肢開」這種理由加重其刑了?

那, 為何善良百姓在保命時還要受這麼多限制?

已經奪下對方的槍叫對方不要靠近, 對方還繼續撲過來, 不開槍怎麼辦? 把槍丟掉誰知道他還有沒有同夥?

把槍丟掉, 要是打不過他怎麼辦?

無辜在路上被人攻擊的恐懼, 法官懂嗎?
沒有警衛保鑣保護、沒有兄弟罩的一般百姓, 唯一能確保自己安全的方式就是讓對方再也爬不起來.
我想嬌生慣養每天窩在法院裡有警衛保護, 只在被告席上見過壞人的法官大人不可能懂吧?

政府失職無法保護善良百姓, 卻規定未受任何訓練的百姓必須遵守等同或甚至比警察更嚴的自衛標準, 這是甚麼法律?

不自衛被壞人殺, 自衛被政府關. 反正誰碰到誰倒楣, 這是甚麼政府?

然後這案子居然還定讞了, 看來頭腦裝屎的法官還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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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xbit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