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照嚇蕾絲 沒在怕不算恐嚇

我只能說...台灣的法律法官自由心證的成份太重, 重得離譜了.
簡直跟古代的縣太爺一樣, 他覺得誰錯誰就有罪.
不過以前起碼一個縣只有一個縣太爺, 就一個標準.
現在一個法院好幾個法官, 就有了好幾個標準.

本案法官的邏輯令人匪夷所思. 恐嚇對方因為對方不怕所以未使人心生畏懼無罪?

白癡! 問題不在有沒有得手, 而在有沒有那意圖!

照這法官的邏輯:
偷東西沒得手的話竊盜無罪
詐騙集團在騙到錢之前都無罪
偷車賊在把車開走前都無罪
以後在路上流氓混混飆車族打人砍人, 對方躲掉沒砍到的話就無罪
各位如果不幸遇到這些人, 為了社會的和諧安定, 請勇敢的迎上去讓他們砍吧, 因為要砍到才能判他們有罪.

然後另一案, 被恐嚇的一方寄簡訊回擊警告居然反被告恐嚇, 然後還被判有罪.
這是甚麼司法?

台灣的法官老作些跟一般認知、普世價值背道而馳的判決, 到底那出了問題?
為什麼都是些頭腦裝屎的傢伙在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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