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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小孩跟養動物很像。
不光是因為小孩的行為模式就像靠本能動作的動物,父母養小孩的心態其實跟養寵物有異曲同工之妙。
我不要發表甚麼驚世駭俗的言論,今天會突然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最近有則新聞,某間麵館在門口貼了一張告示:
如果你不能好好控制你的孩子
請你們不要進來用餐
(請尊重他人用餐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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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天有個很紅的新聞
「我美女耶」!開法拉利違停遭刮 車主痛
不知該說令人驚訝還是毫不意外, 網路上的言論(炮火)都集中在這位車主明明長得不怎樣卻一再強調自己是美女, 儼然刮車者沒有任何錯似的
不曉得在那邊酸人長相的人是有長得多帥多美, 但我覺得很奇怪, 刮人車是毀損罪, 不美的人自稱美是犯了那條法, 台灣甚麼時候有了自我感覺良好罪?
違停有對付違停的法律, 誰說對方違停你就可以刮他車的? 違停跟毀損那個罪比較重應該不需要我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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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新分級 明年上路
部落格荒廢已久, 看到這新聞又忍不住跳出來吐槽...
 
乍看之下似乎很嚴謹, 比電影還多了一級; 但仔細看他的具體分級內容, 只能以令人噴飯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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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6125574.shtml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熊迺祺/台北報導】


十五年前發生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廁所的五歲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台中檢方重啟偵辦,發現已槍決的被告江國慶是冤死的,真正涉案人是同營區士兵許榮洲,昨天當庭逮捕,聲押禁見裁准。



許榮洲承認單獨犯下性侵案,因女童哭喊,用手摀住她口鼻,但否認拿異物戳女童下體。許榮洲向檢察官說,他在營區見過江國慶,彼此不認識;對江國慶被錯殺感到不好意思,但擔憂自己被法辦,所以拖了這麼多年才承認。



當年軍方在命案現場採證,發現一張衛生紙沾有女童血跡及江國慶的精液,成為江被判死刑的關鍵證物。但檢方如今查出,江曾到廁所自慰,噴到垃圾桶的衛生紙;女童被姦殺時,血跡也濺到衛生紙。幾乎不可能的巧合,讓江冤死。



檢方將現場跡證送刑事局和調查局重複比對,確認廁所窗戶留有許榮洲擦抹血痕的掌紋,而血跡和女童相符,當年鑑驗過程,顯然有要命的疏忽。這項重大突破,讓案子翻案。



位在台北市公館附近的空軍作戰司令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營區廁所發生謝姓女童遭姦殺,屍體棄置於廁所旁水溝。軍方認為士兵江國慶涉案,在十一個月內走完起訴審判程序,迅速槍決江國慶。



江父多方奔波喊冤,監察院受理調查七年後,去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江國慶遭錯殺的調查報告,以軍方涉嫌刑求等理由,對國防部提出糾正。



調查指出,空軍作戰司令部前司令陳肇敏違法指示將全案交給反情報隊負責,對江國慶違法禁閉及卅七小時超疲勞訊問,取得不實自白書。最高檢察署因而決定重啟偵辦,並且和軍方聯手追究現役、退役軍人非法取供等罪。



據了解,許榮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在台中的保齡球館廁所犯下另一件女童性侵案時,曾坦承謝姓女童是他所姦殺,但軍方未重視這項供述,同年八月十三日,江國慶被槍決。



台中檢方傳喚當年在空戰部餐飲部、理髮部員工及服役士官兵,還原現場跡證,認定是當年在空戰部警衛連服役的許榮洲涉案,昨天傳拘到案。基於管轄權,再交由台北地檢署接手偵辦。


【2011/01/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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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改造手槍 網路就買得到!
華視新聞作了此篇可說通篇造假的新聞, 內容說有殺傷力的玩具槍網路就可買到
甚至拿一般的原廠玩具槍, 使用測速器測得約92m/s的速度便宣稱這種威力可以貫穿至皮下3~5cm
我必須提出嚴正的駁斥, 92m/s的BB彈連一般的衣服都打不穿, 更別說皮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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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 因為某線上遊戲涉及限制級內容而在新聞上鬧得沸沸揚揚時, 在報紙上看到了這樣的一段文字:
O馨基金會執行長紀O容說去年日本電玩「電車之狼」要玩家跟隨女性, 性侵後再將之變成性奴隸, 在國際上引起軒然大波, 最後下市
我不禁傻眼.
之前就說過, A片90%以上有性侵情節, 氾濫的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更是色情漫畫、遊戲的百倍以上. 不時有被捕的性侵犯供稱是看了A片後衝動犯案.
供稱看了色情漫畫或玩了色情電玩犯案的很少吧? 事實上在我有限的記憶中看漫畫犯案的也許有個一兩件, 而供稱玩了色情電玩後犯案的則從來沒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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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大餅第三度吸毒被捕, 輿論一片罵聲, 說他沒救了、去死之類的...
這邊要宣導一件事, 毒癮者會繼續吸毒不單單是意志不堅的問題
醫學上已經證實, 人只要吸過一次毒, 腦內就會產生「生理上」的變化(所以有毒癮的人突然不讓他碰毒品他會死)
這個變化要好幾年才能恢復(所以不要相信「只吸一次不會怎樣」的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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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
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判刑確定


曾幫于明文
打官司的律師蕭顯忠表示:「于明文和女友目前應該仍在交往中,二審審理期間,他都是透過女友和我們聯絡。」

于明文(三十歲)與女友王安妮兩人,是
在二○○五年十月九日凌晨近二時,各自騎車要回板橋市大觀路一段租屋處,兩人併行騎車經過板橋大觀國中前,因擋住後方騎士許大坤(三十三歲)的路,許先是
用三字經辱罵兩人,接著攔下兩人痛罵:「路是你們的喔?」「台北人把妹都是這麼囂張的嗎?」于與女友聞到許身上有濃厚酒味,趕緊道歉後離開。

兩人
回到住處樓下後,先進便利商店購物,豈料許竟尾隨而來,並趁兩人走出商店時,掏槍上膛作勢要射殺兩人,于見狀怕女友受傷,先叫她往旁邊站,接著運用當兵時
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迅速衝上前去,將許手上的槍奪走。


當兵練過奪槍術


許大坤不甘槍枝被搶,立即撲上前與于明文扭打搶槍,于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于當場被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傻,並
要求女友報警,事後于情緒激動地告訴警方說:「過去在海巡當兵時練過擒拿奪槍術,案發時一心只想保護女友與自己,原本只是想要自我防衛,沒想到會變成殺人
犯。」


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
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
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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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於檢察總長被提名人表示雖然贊成廢死刑, 但已經定讞的死刑仍應執行
於是死刑存廢問題再度引爆
我之前就有說過, 廢不廢死刑跟人權根本沒關係.
事實上, 以台灣的現況, 人權團體只會說處死犯人也消弭不了仇恨, 要給人家改過自新的機會..etc.
簡單講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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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拍的, 燒完後的斷垣殘壁
  今天新聞登出來了, 果然是縱火, 而且還是連續六起. 以下引用聯合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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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1800新聞, 大安區台大附近某巷內一棟似乎無人居住的日式平房晚間突然發生大火. 恰逢鋒面來襲, 在風勢助長火勢下, 平房付之一炬, 幾乎完全燒毀………
不負責任推測, 人為縱火可能性很高.
開玩笑大安區地多值錢啊, 這邊那麼大一塊地給空屋佔著, 炒地皮的人不眼紅才怪.
一把火燒掉就可以蓋大樓了. 以前就常有人放火燒眷村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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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沒注意到, 在台灣, 正有一個比H1N1更嚴重的疾病正在悄悄的肆虐著.
這個病叫做「災後暴民症候群」, 是眾多暴民症候群中的一種
有趣的是, 剛開始感染發病者都不是災民; 直到最近才開始有災民陸續發病
風災剛發生, 有某票根本就很高興的人開始四處藉機攻擊政府.
外交部拒絕外援有甚麼不對? 真的不需要啊.
外援來作的事有甚麼是我們自己作不到的? 韓國人過來用鼻子聞一聞之後說找不到東西就打包回國.
美國人派直昇機過來吊些我們自己就可以吊得動的機具, 而且要跟我們收錢; 還怕危險這裡不去那裡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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